第四章 现代渔业(上)

        新中国成立后,对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解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已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既是完成民主革命任务、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需要,也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首要条件。1950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建议的《土地改革法(草案)》和刘少奇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颁布命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由此,从1950年冬开始,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的农村普遍开展起来。
        在完成土改任务后,中央号召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工作会议,制订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领导要按照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发挥农民参与互助合作的积极性,把农民“组织起来”,逐步走上集体化的道路。
        本章作为现代渔业的开篇,主要写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渔业,时间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7年12月。这期间,无锡地区农(渔)村同全国一样,大致经历了土地改革阶段(1950年冬至1951年8月)、组织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阶段(1952年至1954年初)、组织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1954年5月至1955年底)、组织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1956初至1957年底)等几个重要阶段。特别是经过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阶段,农(渔)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逐步实现了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历史性转变。这一时段,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被称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也是迈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第一节 渔民行政区划归属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太湖渔民的行政建制和归属十分混乱,这是渔民生产生活方式和过去社会历史所造成的。进入土改和合作化时期,随着国家新生政权加强治理和百废待兴,渔民行政管理逐步得到规范统一。太湖捕捞渔民起初统一受位于苏州吴县东山的中共太湖工委、苏南行政公署太湖办事处领导,其建制和隶属关系经历多次反复的变更,直至1961年才将无锡地区的捕捞渔民划归无锡成立的太湖渔业公社管辖,后又多次调整变更,至1970年开始连同各地内河捕捞渔民在内的捕捞渔民才陆续上岸定居在石埠渔港等地。养殖渔民由于在岸上有固定居所和养殖基地,因而行政建制和隶属关系变化不大,原则上是归属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只是规模较大的专业养殖渔民集中区多以独立的生产单位归属管理,而渔民与农民混居的零星养殖渔民则归并在农业生产单位管理。由于行政建制和隶属关系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历史性的特征,本节对捕捞渔民和养殖渔民的行政建制和区划沿革过程并非局限于土改合作化时期,而是上溯近代下迄21世纪初作为一个产业的养鱼业告别历史舞台为止。
        一、捕捞渔民行政区划归属沿革
        历史上,36000顷的太湖有明确的行政区域划分。如:清代乾隆年间,太湖水域的划分,以大小雷山为界,山之西南为浙江省属,其余皆为江苏省属,由流域周围三府(苏州、常州、湖州)的10个县分而治之(《太湖渔业史》,江苏省太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主编,1986年6月印本)。据清乾隆年间《太湖备考》记载:“太湖跨苏湖常三郡”,“按今太湖边境,属苏州者十之五,为吴县、长洲、吴江、震泽四县界。属常州者十之三,为无锡、阳湖、宜兴、荆溪四县界。属湖州者十之二,为乌程、长兴二县界”。其中“无锡县治西南一十八里”。
        然而新中国成立前,太湖和内河的捕捞渔民终年漂泊水上,以船为家,俗称“连家渔船”,名义上属当地区、乡、村、保、甲管辖,实际上无人管理。如在清朝时期仅由地方官在太湖流域一度设过兵防机构(相当于现在的派出所)进行管辖,更多是流于形式。到了民国时期,太湖中的大中渔船发展较快、且较多集中于苏州水域,当地政府曾将附近渔民单独设立一个保组织,隶属吴县光福区纪龙乡第七保,行使相关的行政管辖权,但是十分松散,所起作用有限。直到1949年4月27日太湖解放(4月23日无锡解放)后,太湖捕捞渔民行政归属才得以逐步明确,并且获得的管理和服务是具体而多方面的。下面围绕太湖捕捞渔民行政归属沿革过程梳理如下:
        无锡解放初,“新四军太湖留守处”建立太湖县,不久撤销后,就成立“苏南行署太湖剿匪指挥部”,王治平任司令员、薛永辉任特派员,指挥部设在吴县洞庭东山。该部下设西线和南线两个指挥所,分别由镇江军分区和嘉兴军分区司令员兼任指挥。后改为“太湖水上公安局”,倪大成任局长,张振东、张承孝任副局长。至1951年底,这个水上公安局被撤销。
        1950年7月,太湖地区的苏州、无锡两地部分渔民成立了渔民协会,参加无锡渔业协会筹备会的有3895人、参加苏州渔民协会的有800多人。在此基础上,于1952年11月成立了太湖渔民协会,担任第一任渔民协会主席的是任诸新。
        1952年7月1日,苏南行政公署报请中央批准,建立“中共苏南地区太湖工作委员会”,简称太湖工委,书记由吕功臣担任;同时行政上成立“苏南行政公署太湖办事处”,主任由倪大成担任。工委和办事处办公地点设在吴县东山。太湖工委和太湖办事处当时管辖3个陆上区(东山区、西山区、马山区)和2400平方公里的太湖水面(太湖始划三、四、五、六、七共五个水上区对渔民实施管理),并把工作重点放在湖面管理上。
        1953年2月至1954年3月,中共江苏省委派出民主改革工作队对水上民船开展民主改革。工作队与当地政府一起,依靠发动贫苦渔民,开展打击太湖封建渔霸、反动帮会首领和潜伏在水上反革命分子等专项活动。为此,太湖5个水上区分别成立了水上公安派出所,对渔民等水上生产生活人员建立水上户口制度,并在各湖区相继建立乡、村机构以及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
        1953年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太湖工委太湖办事处组织,在太湖渔民中按人口比例分若干选区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再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和委员。这次共选举产生太湖管辖区域15个水上乡政府机构组成人员,有史以来渔民第一次选举产生了自己的管理机构。至5月,上级撤销苏南行政公署太湖办事处,同时建立震泽县,县政府设在苏州东山镇陆巷,并将马山区域划归无锡市、原五个水上区合并为3个水上区(湖东区、湖中区、湖西区)。这次区划合并调整的具体情况是:原七区改为湖东区,原三、五、六区合并为湖中区,原四区改为湖西区。湖西区的区政府设在无锡荣巷大渲,下辖美湖、竺溪、渲塘、闾江4个乡,管辖无锡、宜兴、常州、武进等西太湖一带的渔民渔船。1957年上级组织开展撤区并乡工作,合并不久的太湖3个水上区又被撤并为4个乡,即:湖东区为湖东乡,湖西区为湖西乡,湖中区拆分为湖中、洞庭两个乡。

        1958年10月,在国家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又将湖东、湖中、湖西3个水上渔民乡共16个渔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震泽县太湖人民公社”,全社拥有渔民12548人、捕捞渔船2141条。接着,根据中央关于在人民公社中推行建立军事组织管理的指示精神,又将太湖人民公社编制组成5个营进行渔业捕捞生产。
        1959年5月,从四营中分出部分渔民渔船组成六营,到西山围垦1000多亩水面集中养殖鱼苗鱼种。至下半年,根据上级要求,又将太湖人民公社的营连建制撤销,改成以数字命名的6个生产大队,即与军事营相应的一大队、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五大队、六大队。至年底,震泽县并入吴县,原震泽县太湖人民公社亦改为吴县太湖人民公社,体制规模不变,社址仍在东山陆巷。江苏太湖所有捕捞渔船由此均属吴县太湖人民公社管辖。
        仅由1个人民公社组织管辖全江苏太湖流域的渔民渔船,由于规模过大,给渔民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部分渔民不愿到行政划分的较远垦养地开展生产,便自动回到原地捕捞生产生活。鉴于出现这种情况,1960年底,将公社所属大队规模划小,由原来的6个大队划为10个大队,并取消大队数字命名:一大队改为太湖大队,二大队改为湖光大队,三大队分为新光、火箭、宪光、东风4个大队,四大队改为光明大队,五大队分为冲山、漫山2个大队,六大队改为红光大队。同时,允许原由公社指派各地大队调至西山围垦养殖的渔民回到原来传统区域生产生活。
        1961年10月,经江苏省批准,又对太湖渔业公社隶属关系作了调整:将太湖人民公社的湖光、新光、宪光、东风4个大队和太湖大队部分渔民渔船共3259人和644条渔船,就近分别划归无锡、常州、湖州3市管辖。至年底,又将太湖人民公社拆分为3个渔业公社:无锡市太湖渔业公社,全称为“无锡市太湖人民公社渔业分社”,成立于1961年12月1日,其前身是无锡市太湖区水产公司,社址设在荣巷附近的大渲口,下设宪光、壬湖、太湖、美湖、建新、内河共6个大队28个生产队;常州市太滆渔业公社,成立于1961年11月15日,社址设在武进雪堰镇怀德桥南侧,有渔民2010人、渔船410条;苏州市吴县太湖公社,前身是1958年10月成立的吴县太湖公社,有渔户2040家共10143人,社址从东山陆巷迁至东山渡桥。
        1962年4月,中共太湖区委决定将无锡市太湖人民公社渔业分社改名为无锡市郊区太湖渔业公社,并将社址由大渲口先后迁至河埒口和梅园内。1963年,又将渔业公社划入市属捕捞大队,接着改名为锡北大队。1964年6月,组织对渔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结束后,再次对渔业公社(锡北大队)进行区划合并调整:将太湖、壬湖合并为太湖大队;建新、美湖合并为美湖大队。并按照人民公社队为基础、集体分配的原则,实行大队一级核算。1965至1966年,内河小船渔民分散编入各农业公社,重点编入内河、美湖、锡北3个大队。1969至1970年,无锡市在西五里湖开展围湖造田,形成大面积鱼池,从1970年起遂将刘潭、南站、旺庄、芦村、南长、解放、卫东(荣巷)、河埒8个公社(镇)的散落渔民统一并入太湖渔业公社,下分渔业和农业两个生产大队以及运输社,实行公社一级核算,社址又迁至石埠渔港。至1983年6月国家政改取消人民公社制后,原太湖渔业公社始更名为无锡市郊区渔港乡,直至2004年2月缩编更名为渔港社区。
        二、养殖渔民行政区划归属沿革
        历史上,无锡滨湖养殖渔民和种田农民是混合居住的,渔民与农民在行政区划上没有很清楚的划分。这种情况存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由土地所有制(私有制)所决定的。如张三家有2亩鱼池、8分桑田,李四家有2亩水稻田、1亩鱼池等等,是很普遍的现象。同时,他们的生产生活场所固定不变,所以养殖渔民的行政区划归属相对太湖捕捞渔民来说,一直比较明确、清楚。
        1948年1月,无锡行政区划分5个区署、6个指导区和1个自治实验乡(玉祁),共辖57镇17乡。这是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无锡把抗战前10个区辖80个镇、121个乡裁区设署合并乡镇后的格局。其中第五指导区由原来的周新镇区和藕塘区的一部分组成,下辖5个乡镇:由原藕塘区的荣巷镇、大池镇、徐巷镇、河埒镇、仙蠡乡合并成开原镇,镇公所设在荣巷;由原周新镇区的溪南乡、扬西乡、青祁乡合并成湖山乡,乡公所设在夏家边;由南桥镇、扬北乡合并成南桥乡,乡公所设在南桥街;由原蠡河乡、太平乡合并成落霞乡,乡公所设在新安蠡桥;由周新镇、扬东乡合并成扬名乡,乡公所设在善念巴桥。
        1949年4月23日无锡解放。第二天,无锡即划分为无锡市和无锡县。无锡县第五指导区开原镇和湖山乡划入市区。同时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农村实行的保甲制度彻底废除。7月,又将开原镇和湖山乡划入无锡县,隶属开原区。
        1951年10月26日,无锡县开原区所辖仙蠡、河埒、开源、梅园、湖山、溪南、扬西、青祁、南桥、大桥、新建等11个乡划归无锡市后,建立10个行政区划,以序数统一命名,一至五区为市区,六至八区为郊区。其中蠡湖周边的南桥乡、大桥乡属第七区,开原乡、湖山乡、青祁乡、扬西乡、溪南乡、塘山乡属第八区。
        1952年7月,无锡市六、七、八区合并为第六区,区公所设在河埒口,管辖原郊区3个区共26个乡镇。
        1954年6月2日,无锡县东降、广益、钱桥等15个乡划归无锡市第六区,第六区由此又分为3个分区,其中第二分区区公所设在中桥,下辖仙蠡、河埒、开原、塘山、梅园、湖山、东 、溪南、扬西、青祁、湖东、南桥、大桥、新建14个乡。
        1955年5月,第六区的3个分区作为第六区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至7月,将第六区改名为无锡市郊区,区政府仍设在河埒口。
        1956年3月,郊区40个乡合并成16个乡,至11月又将16个乡合并为13个乡。这次合并主要是将河埒乡并入梅园乡,湖山乡并入青祁乡,南桥乡的东部并入扬名乡、西部并入东降乡,其余几个乡保持现状不变。
        1958年4月,郊区13个乡进一步调整合并为8个乡。7月,无锡县由苏州专区划归无锡市管辖,同时撤消无锡市郊区建制,其所辖各乡划归无锡县管辖。9月23日,无锡县实现人民公社化。
        1960年6月15日,无锡市“太湖城市人民公社”成立,下辖太湖、马山两个农村分社和蠡桥、大王基、锡惠、梅园等城市分社。
        1961年3月,太湖城市人民公社改建为太湖区,并在梅园地区建湖山分社。4月,蠡园公社分为蠡园、溪南两个分社,原梅园分社改称河埒分社,湖山分社改称梅园分社。
        1962年4月,农村分社一律改称公社。6月,无锡县又划归苏州专区管辖。
        1963年7月,原崇安、北塘、南长3个区的农业分社划归太湖区。至此,太湖公社共辖河埒、梅园、山北、黄巷、刘潭、广益、江溪、南站、旺庄、扬名、芦村、溪南、蠡园、大浮、军嶂、马山16个农业人民公社和1个渔业公社。
        1965年4月,太湖区恢复为无锡市郊区。
        1983 年 3 月,郊区所辖人民公社统一改称乡。
        1995 年 3 月,原无锡县胡埭乡划归无锡市郊区管辖。
        2000年12月21日,根据国务院国函 〔2000〕133号批复,无锡市郊区更名为滨湖区,以原郊区行政区划为主体,将原郊区的广益乡划入崇安区、黄巷乡和山北乡划入北塘区,同时将原马山区和锡山市的坊前、梅村、新安、华庄、东降、雪浪、南泉7个乡镇划归滨湖区。不久,从锡山市划入的坊前、梅村、新安3个乡被调整划入无锡新区代管。

        如同行政建制和区划反复变化一样,新中国成立后的郊区养殖渔民因根植于农业生产地域,他们的区划隶属关系都是随之发生变化的。

第二节 土改和合作化时期的养殖渔业
        土地问题是中国历朝历代关注之首务。历史上由于土地兼并出现两极分化而造成贫富差别,点燃民变内乱而致政权更迭的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中国历史变动的通律。
        一、土地改革时期的养殖渔业
        (一)土地改革的历史背景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鉴于上千年来治乱兴替的历史规律,早在“同盟会”时期就开宗明义亮出了“平均地权”的思想纲领,主张“耕者有其田”。1928年,时任浙江省主席的何应钦秉承孙中山遗训,在浙江省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了《浙江省十七年佃缴租章程》,规定佃农交纳给地主的租金为收获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规范地主与雇农之间的关系,减轻农民负担。此为民国史上有名的“二五减租”。但这个章程遭到城乡地主、官僚、士绅的强烈反对,军地高层权柄人士联名上书,攻击浙江减租造成“共党乘机捣乱”。从此浙江党部与省府剧烈分化,日趋对立。后由张静江接任省主席,立场骤转,国民党中央于1929年5月“核准”取消《二五减租暂行办法》。
        “江浙一带许多地主兼营工商业,资产阶级革命派要维护地主资本家的利益,但是土地政策关系民心向背。当时国民党政要陈布雷、孙科、萧铮、陈立夫、陈果夫、徐恩增等不止一次提出议案,要求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蒋介石本人也多次在议案上批示,‘实行总理(孙中山)之土地政策确有必要’ ‘即希切实研究核办施行’云云,但终未实行。”(2011年第七期《档案春秋》“隔岸远眺‘耕者有其田’ — —台湾土改旧闻”一文,作者姜龙飞)。
        从大量历史资料可以看见,国民党和共产党对“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一致的。但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对地主实行温和的政策。比如国民党1949年败退到台湾后,对台湾地主土地实行赎买政策,历时20多年直至1975年才得以完成。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则把土地改革作为“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措施,作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以摧枯拉朽的速度和力度彻底变革,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村土地公有制。这与国民党推行的土地改革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政策施行上以及实际效果上存在巨大差异。
        至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尚有2/3的地区存在着封建土地制度,大约有2.9亿农业人口仍然严重地被封建土地所有制束缚着,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据《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著,中央党史出版社2011年1月版)记载,“当时占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却占全国总耕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耕地总数的11%。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雇农的二三十倍”。从新解放区的情况看,贫雇农和中农虽然耕种90%的土地,但仅拥有少部分土地所有权,所承受的地租剥削是沉重的。所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毛泽东为了实行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1951年2月在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对土地改革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因此,中国共产党把土地改革作为建设新中国的第一个执政目标,全面而彻底地施行土地改革是有其客观性、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无锡农村经济结构和阶级成分的复杂性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个时期,无锡郊区土地占有实际情况,由于当时处于战乱和行政区划频繁变动时期,难有精确的统计数字。可供参考的是《无锡市郊区党史专题资料》(第1辑,郊区党史办编著,1993年12月印本)。该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之初,生产资料完全靠土地剥削的地主占到郊区农村20%的土地;财主豪绅以姓氏家族名义的“义庄” “仓厅”成片出租给佃农耕种的占32%;寺庙、庵堂、祠堂、教堂、慈善机构占有以及其他公田占6%;工商业者兼有出租土地的占有28%;属于小土地经营出租的占有10%;城郊工厂企业多余的土地出租给农民的占有2%;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农场的占有2%。
        当时,无锡城郊农(渔)民以种植稻麦、养殖桑蚕为主,兼营小手工业以及其它家庭副业。具体分业情况是:稻麦种植占比68%;桑田、果园、竹园、水生作物、鱼池等占比32%,同时农家普遍饲养畜禽发展家庭副业;因人多地少,人均仅有六七分地,城郊农民为生计学徒后从事手工业者也较多,有从事铁、木、竹、漆业、泥水匠、理发的,有做裁缝和制酱酿酒等食品加工的,还有农民兼做小商小贩的。绝大多数农民常常过着“食无隔夜米,穿无四季衣”的艰苦生活。
        无锡城郊农村,受上海工商业发展以及农民从事手工业者较多的带动影响,较之全国许多地区,资本主义萌芽孕育较早,商业比较发达、土地剥削转向工商资本剥削明显。无锡许多人在工商致富后到农村购置土地出租,同时成为地主;也有少量地主利用盈余财富经商,获取高额利润。这些地主及土地占有者90%左右住在城镇,甚至迁居上海等大城市。此外,一些城市职员、知识分子在乡间占有小量土地并出租,无锡因此有不少“小土地出租者”。还有少数工商大家如周舜卿、荣德生等创业致富后,在地方兴办教育、修桥铺路、救济贫苦农民等。这就是当时无锡城郊农村阶级关系和租佃关系的基本实际情况。
        (三)土地改革的政策法规
        1950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政务院据此制订颁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和《关于划分阶级成分的条例》。这些法规成为当时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主要依据。《土地改革法》以及其它相应法规在处置土地等资产方面,较老解放区土改有以下几点新规定:
        一是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它财产不得侵犯,其中出租的少量土地予以保留,特殊地区富农的出租土地须经省以上政府批准才能征收。
        二是将“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为只没收“五大财产”,即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房屋,其它财产不予没收。地主经营工商业的私产受《共同纲领》保护。
        三是对江南大量存在的小土地出租状况作出政策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及因另有职业而出租少量土地者,
不得以地主论,其人均所有土地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200%者均保留不动。
        四是保护中农(含富裕中农)的土地及财产不受侵犯。

        五是规定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工人等成分的划分标准和工作原则。其中对知识分子的阶级出身依其家庭成分决定,其本人的阶级成分依本人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方式决定;对小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资本家、手工业工人、小商小贩、开明绅士的划分以及地主成分的改变等分别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把依靠贫雇农和下中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明确作为开展土改工作的原则。
        (四)郊区土地改革的实施
        据《无锡市郊区党史专题资料》记载,新中国成立初郊区土改运动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调查研究,建立组织,摸清土地,培训干部,培育典型
        1949年12月,无锡市委派出郊区土改工作队,注重对本区特点、城乡关系、工商关系的调查研究,制定出台《郊区土改实施方案》。各乡则对本乡的土地、人口、阶级关系和特殊问题调查摸底。同时,开展民主改革,废除旧社会的保甲制度,筹建农民协会和民兵组织,实行减租减息,培养一批农民积极分子,为接下来的土地改革作前期准备工作。1950年11月,郊区抽调122名干部组成若干个土改工作队,并组织队员学习土改工作《条例》《八项纪律》等文件精神,尔后派驻各乡村指导土改工作。不仅如此,还选择扬北乡、五河乡开展土改工作试点,以培育典型为面上推开引路。
        1951年1月郊区成立土改委员会,成员吸收工青妇、工商界及民主党派等代表人士参加。土地清理在业主自报的基础上由区乡粮食所、派出所、财政局地产科、工商局等掌握资料的部门按村造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各乡成立农会,由农会领导土改的具体工作。农会以贫雇农为骨干,并推选当地贫雇农骨干担任农会主任。
        据居住荣巷街道大丁佳苑4号1103室的91岁老人丁凤山回忆,当时大丁巷贫雇农都是土改积极分子,有丁泉生、江阿坤、江阿桂、丁叙生、王荣根、陈宝郎、吴小二、吴小三、耿勤生、唐锡林、丁陶陶,还有泰来岸村的奚富泉、仇永皋等。这些贫雇农积极分子中第一批参加农会的有张士仁、司老二、张嘉高、刘春富、丁建耕、丁月芬等,他们都是当时开展土改工作所依靠的重要骨干。
        当时,因各乡村人口与耕地数不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同,而人均耕地面积是评定阶级成分的依据。为此,郊区进行了区乡规模调整,主要将大乡变小乡。如湖山乡规模较大,即划分为扬西、溪南、湖山、青祁4个小乡,力求做到各乡人均土地较为接近。据《无锡市郊区党史专题资料》(第1期)记载,这次通过乡级规模调整,各乡人均土地面积悬殊缩小,各乡农业人口平均耕地面积在0.7亩上下幅度徘徊。其中:梁溪河东部的仙蠡村人均耕地0.81亩,荣巷地区0.85亩,青祁乡0.7亩,湖山乡0.7亩多,邱巷0.7亩多,唯有人少地多的马山乡达到2.78亩。
        2.展开阶段: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成分,征收没收分配土地
        (1)发动群众自报互评
        按照自报为主、互评为辅的原则,发动每户家庭按人均自有耕地(鱼池)面积对照本乡(村)人均面积进行自评,并经过“报、评、议、定”四步,完成成分划定工作。先评地主成分,后评农民成分。评地主成分时主要划清地主、工商业家和小土地出租者的阶级成分。郊区80%—90%的出租土地业主住在城镇,且大多兼营工商业。凡自有土地(鱼池)与本乡(村)平均面积相近的评为中农,低于这个面积标准的为贫农,略高于中农标准的为上中农(又称富裕中农),拥有更多土地、土地剥削收入超过全年中农总收入的评为富农。评为地主成分,除其人均占有土地高于富农外,与富农的根本区别是地主不参加农业劳动,而富农参加农业劳动。
        置有较多鱼池的池主,有的被评为“渔业资本家”,在外经商的“资本家”兼有鱼池的叫“工商兼地主”。当时本地养鱼发家的“渔业资本家”有老鸦浜的严阿来、钱巷的丁子南、泰来岸的沈林艺等。如划为渔业资本家成分的沈林艺家庭,有1只岳父母出让给他的“菱只池”(18亩),另有40多亩鱼池是租用当地鱼池主的(鱼池主多是在外经商的富户),尽管沈林艺是一位养鱼能手,但他雇佣长工,有剥削行为,因而被评为“渔业资本家”。严阿来、丁子南与沈林艺的情况类似,也是因为有租用大面积鱼池而需要长期雇工经营,才被评为“渔业资本家”的。

        近郊各农户多有在沪、苏、杭、锡等城市做工的男女劳动者,他们家中虽有少量土地,但不够“一年饭米”,相当于贫农。据此,在这次土改时专设“职工”成分,解决成分划定中暴露出的现实问题。在无锡,当时被评为“职工”成分的户数很多。这些“职工”户中,由于外出多为男劳力,农忙时也有雇请来自江阴、杨舍(现张家港)等地农民帮助插秧等劳动的,所以近郊雇工现象较为普遍。另有小商户以及多子女无劳力的妇女户等,将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而被评为“小土地出租者”。
        根据《马山志》(无锡市马山志编纂委员会编,南京出版社,2015年版)记载,在这次土改中,马山地区被划为地主成分31户,平均每户有田100亩;富农16户,平均每户60亩;小土地出租者6户,平均每户33亩;中农437户,平均每户22.5亩;贫农911户,平均每户10.65亩;另有少数赤贫户,无田无山,常年依靠做长工和借贷度日。限于资料,这里仅举马山一地阶级成分划分的情况。
        (2)没收和分配地主、富农土地(鱼池)
        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鱼池)既是整个土改的重要阶段,又是土改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志。这次土改政策规定,主要是没收地主五大财产(多余的土地、鱼池、房屋、耕畜、农具和粮食),征收(实际不付征用费、只是说法不同)富农多余的土地,并把没收和征收的五大资产无偿分配或赠送给贫雇农,实现“耕者有其田”。
        据居住荣巷街道大丁佳苑4号门103室的86岁老人张根娣回忆,当年土改时她和丈夫唐锡林虽然是在大丁村做养鱼长工,但因为家住钱巷,大丁村土改时他家没有分到鱼池和房屋。但她记得该村贫农吴小三分到1只叫“外克老池”的鱼池、1部水车和半只船(与人合用);贫农陈宝郎分得1只叫“油盏塘”的鱼池;贫农章德瑜等3户合分1只“十亩大池”;贫农丁听生分得半只“外大池”的鱼池;贫农丁寿荣分得4亩的“菱塘池”。这些分配给贫雇农(渔)民的鱼池,都是这次土改中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等富有者的鱼池。
        据居住河埒街道蠡溪苑原邱巷养鱼大户汤本度(时年90岁)回忆,当时他家有3只自有鱼池:“对桥池”10亩,“西眼镜池”1亩,“路头池”2.5亩。另外租进唐聋甏(唐瑞正)的“大出官池” “小错池” “当中池” “外口池” “陆余庆大池”和“增泉池”等6只池共计20多亩。自家有牵鱼船3只、摇(送)鱼船1只,还有1亩稻田、1亩桑树田,全家10多口人,被评为“渔民小贩”成分,没有分进也没有分出土地(鱼池),这个“渔民小贩”相当于中农。他家主要养鱼,农桑次之。他还回忆说,土改时邱巷平均每人土地7—8分,有二三十户工商户;田里三房村有十来户工商户;安上和西袁弄一带也有不少工商户。这些村的工商户鱼池大多被分给了本地的贫雇农(渔)民。
        在这次土改中,没收和征收的土地(鱼池)、房屋、耕畜、农具等全部无偿分配给被划分贫雇农的家庭。据《无锡市郊区党史专辑资料》(第1辑,
郊区党史办编,1993年印本)统计,郊区土改得益贫雇农达到23278人。但由于当年划拨分配的档案资料丢失,其划拨的具体资产情况现已无法获取。经访谈老人回忆,河埒口地区的泰来岸村雇农奚富泉、仇永皋,大丁村雇农陈宝郎、吴小二、吴小三、江阿桂等都分得了鱼池、房屋、家具等。与上述分得土地(鱼池)的贫雇农一样,当时无锡郊区贫雇农(渔)户绝大多数是来自于常熟、张家港等地的外来户,他们为避水灾、旱灾、战争等逃荒到此,几乎是身无分文。在此落户生活后,没有住房、田地和生产农具,过着相当贫困的生活。当政府开展土改时,这些人积极性十分高涨,大多成为了土改积极分子,有的后来还加入了共产党,成长为基层政权的骨干力量。
        (3)揭露批判地主剥削罪行
        在没收地主土地之前,郊区各乡开展了揭露、控诉地主霸占田地、剥削压迫农民的批斗会。据统计,郊区土改共召开52次大小不等的批斗会。地主存在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曾经发生过对抗减租减息、对抗土改的事件,所以对地主开展斗争,不仅是打击邪气、反对封建剥削的客观需要,也是帮助贫雇农民提高阶级觉悟、增强新社会主人翁意识的必然要求。
        据离休干部胡震生(曾任郊区区委副书记,时年93岁)回忆,他在青祁乡领导土改,曾在陈大巷召开批斗大会。当时建造“蠡园”的园主王禹卿和建造“渔庄”的园主陈梅芳都被评为“工商兼地主”成分,由于逃避去了香港没有受到批斗。这次批斗会上,对高车渡地主蒋耀球的小老婆(地主婆)开展了批判(蒋本人在上海经商未能到场),群众指斥蒋耀球的小老婆为人势利、对农民苛刻,还导致会上贫雇农失控动手打她的事件。会后,蒋小老婆不服,还向住在她家的苏南行政公署陈光主任作过反映;打人事件受到无锡市长包厚昌和华东局书记陈丕显的批评。另据汤本度回忆,土改时曾对梁溪河东南岸仙蠡村一带共6户地主开了批斗大会;养鱼大村邱巷、西袁弄等几个村召开了批斗地主唐瑞正(唐聋甏,曾任伪乡长)和袁祥肖(唐瑞正妻)大会,并导致袁祥肖因在会上挨打后次日死去的惨剧。
        据80年代曾任郊区区委书记的丁伟昌回忆,当年他参加河埒口张桥村的土改。他是大丁村人,对大丁村的土改情况较为了解。他说,河埒口地区土改时总体比较平稳,没有发生激烈事件。当地鱼池主多是在外经商富户,他们有的被评为“资本家”成分,有的被评为“工商兼地主”,也有在本地养鱼发家而被评为“渔业资本家”的。被评为“渔业资本家”的这些人与雇工一起养鱼,没有体罚性和克扣薪酬的严重现象,相互关系较为和谐,因而土改时未产生过激情绪,算是和平土改。
        3.复查阶段:整理地籍,检查补课,颁发土地证
        土地(鱼池)征收、分配完成后,经过复查核实和问题纠正,不论是自家原有的土地(鱼池),还是刚刚分得的土地(鱼池)没有区别,由郊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一律承认农(渔)户所有,具有自由经营权和买卖及出租的权利。
        截止到1951年4月,历时近半年时间,全区66个行政村土改结束。梁溪河两岸及梅园、大箕山的鱼池区(当时全郊区90%以上的鱼池和养鱼户集中在这里),有662家纯渔户分得鱼池;有700多家渔农兼营户分到鱼池和土地,兼营粮、桑、渔生产。由此,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大多数养殖渔民缺乏鱼池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变,真正实现了“有其田(池)”的梦想。
        4.土改后渔民生活情况
        土改结束后,政府以发放低息贷款等措施扶持和鼓励养鱼户恢复发展生产。据有关资料统计,1951年国家贷款给养殖渔民6.77亿元(旧币),平均每户约100万元(相当于新币100元)。1952年继续贷款给养殖渔民6.3亿元(旧币),同时贷给捕捞渔民8280万元(旧币)。此外,还调拨平价饲料,供应渔需物资,沟通产销渠道,帮助渔民解决生产实际困难。
        在国家扶持政策的帮助激励下,郊区渔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如位于梁溪河北岸泰来岸村的养鱼能手沈林艺拿到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后,觉得新旧社会两重天,旧社会都是租池养鱼、新社会终于有了自己的鱼池,心情十分畅快。他于是拿出多年积蓄的20多两黄金又买进了1只叫“十亩头”的鱼池,以扩大养殖生产。还有郊区农户把刚刚分得的鱼池卖掉,发展自己熟悉的行业。总之,农(渔)民们意气风发,精神抖擞,都以感恩党、感恩新社会的心情投入到各项生产中,使郊区农(渔)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发展,农(渔)民生活条件随之也有了明显改善。
        土改工作队成员在旧社会饱受苦难,他们进村入户时与战争年代解放军一样,身背行李,住破庙旧庵,睡稻草铺,吃粗茶淡饭,工作生活条件十分简陋。如当时郊区土改工作队仅有1辆破旧自行车,大家不论职务高低一律公用;又如脱产干部待遇实行低水平的供给制,半脱产的乡级干部每月只能领取1.5—2元的生活津贴。所以,当土改工作队撤离后,他们那种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和严于律己的个人要求,也给农(渔)民留下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养殖渔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和毛主席的指示号召,无锡郊区于1951年夏开始试办互助组,至1954年春历时4年多,在全区基本创办建立了各类互助组;1954年夏至1956年1月上半月,通过试办、发展、整顿、巩固的过程,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普遍建立初级农业合作社,继而从1956年下半年至1958年7月(郊区划归无锡县管辖为止),在初级农业合作社基础上迅猛升级为高级农业合作社。包括养殖渔民在内的郊区农民在继完成土地改革后又一次实现了生产组织体制的重大变革。
        互助组只是集体劳动,土地仍然是组员各自私有的;初级社是土地(大型农具)入股,按入股数和劳动出勤情况记工,到年终根据土地、农具入股数和出工情况计算报酬。据《南泉·大浮志》(本书编纂委员会主编,2009年印本)记载,当时南泉、大浮等地“初级农业合作社以土地入股,以大队统一经营,年底按土地、劳力四六比例分配收获物”。初级社即毛泽东所说的“半社会主义”性质。
        相较于郊区农民的合作化进程,郊区渔民合作化的开始时间要滞后1年多。1953年2月25日,郊区召开第一次渔民代表会议,成立郊区渔民协会,推选委员13人。5月组建渔民消费合作社。至1956年,该协会改名渔需物资供应站。该协会的任务是,把渔民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这算是郊区养殖渔民开始合作化的起点。
        1954年2月,河埒乡奚富泉等8户贫雇渔民组成了郊区第一个常年养鱼互助组,以后逐步扩大到13户,成立名叫“星一渔业初级社”。到1955年6月,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互助组的热潮推动下,郊区成立了各类互助组(包括临时组)1567个,其中含有11个养殖渔业互助组和19个捕捞渔业互助组。但在1953年上半年创办初期,这些互助组大约有一半是“春组织,夏散伙”的松散组织(全郊区约445个)。为此郊区区委在这年冬季决定在各乡成立中心互助组,即所谓大组,由区、乡政府直接掌控,使互助组筹备组建日趋规范,遂形成迅速扩大普及之势。
        据1954年担任郊区区委副书记的胡震生回忆,当年郊区农(渔)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真正动起来是从1953年农村组建临时组开始,即由三户、五户、十户不等自愿互助生产的临时组织起步。这些临时组织是农民根据农忙生产的实际需要,相互合作帮助的组织形式,到农忙结束时就自行消失。这种临时组在养殖渔民中也较为流行,因为在采集天然饲料、池塘灌水、轮捕轮放、干塘捕鱼等环节仅靠一家之力是不够的,需要聘请其他渔民合作帮助。所以,郊区农业合作化初始时的互助组阶段,既有农(渔)民生产的实际需求,也有政府的引导和推动,总体是符合当时农(渔)民生产现状的、是以农(渔)民自愿组织为主的。
        1954年5月,郊区仙蠡乡试点成立“汪阿荣农业互助组”,后来成为无锡第一家农业初级合作社。由于汪阿荣人品好、能劳动、听党话,担任了社长。同时,河埒乡的奚富泉等贫雇渔民组建的郊区第一家常年养鱼互助组通过扩大规模成立了有13户组成的“星一渔业初级社”;还有在蒋荣坤养鱼互助组基础上成立的“梁溪渔业初级合作社”。郊区区委在取得试点成功后,加大了全区成立初级社的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各乡干部到农(渔)民中走访了解、掌握情况、组织筹建。到1955年冬,郊区共建立了154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占到总户数的58.9%。但在全区养殖渔民549户、捕捞渔民844户中,仅成立了两家专业养鱼生产初级合作社,应该说渔民的合作化意愿较农民来说仍然较低。而相较于其他乡村渔民来说,沿梁溪河两岸的养殖渔民组织合作化程度要高出许多,前面提到的两家率先成立养殖渔民初级社均在此范围。这除反映当地政府重视抓好这项工作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梁溪河两岸是无锡传统的养渔区,历史久、面积大、产量高、人口多,有把渔民组织起来的内在要求。
        1956年,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这一总路线的指引和推动下,全国各地加快了合作化建设步伐。1月15日,北京市宣布提前实现社会主义改造。次日,南京市宣布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学习这两座城市的成效,可谓捷报频传,似乎一夜过渡到了社会主义。

        在全国“比学赶帮超”的形势下,无锡市委不甘落后,迅速采取措施推进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6年1月17日,市委要求各乡召开群众大会,动员农民加入高级农业合作社,到20日即宣布无锡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形势不等人。至3月,郊区迅速建立起了高级社122个,加上初级社入社农户在内共占到了农户总数的98.1%。至当年底郊区高级社又扩建到147个,其中包括河埒乡的“星一渔业初级社”上升为“梁鸿渔业高级社”。全区所成立的高级农业合作化组织,除农(渔)民保留少量自留地外,其土地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全部平价纳入农民集体公有制所有。当时把这种高级社的合作社组织誉为“完全社主义”性质。
        据河埒街道邱巷老渔民汤本度回忆,全区创办互助组前后仅1年多时间。他所在的邱巷村1956年初成立初级社,仅过年把即成立了高级社,到1958年即建起了人民公社。当时这种变化真是太快了,恍如有“一步登天”的感觉。
        据华庄街道农联社区老渔民冯纪兴回忆说:“解放初期,我们在内河敲鳑鲏鱼船的9户,政府把我们组成渔业小组。当时无锡县只有两个组(注:解放初期,华庄属于无锡县,至21世纪初因区划调整划入滨湖区),一个在荡口,一个在华庄(即是我所在的这个小组)。1952年,乡长沈士堂叫我们成立建华社,1953年又将荡口的小组与我们合并,成立叫联合社的合作组织。1958年无锡县成立梁溪渔业人民公社,把我们联合社赶到苏州,分到各村去劳动。对此我们渔民不愿意。期间,县里还在石塘河搞大兵团作战,用竹帘子把湖面围起来开展湖荡养鱼。起初,吃饭不要钱,但到1960年‘困难时期’,集中起来搞围垦养鱼才被迫解散。我们只好自己出去弄饭吃,各家各户到浙江、昆山、淀山湖等太湖流域捕鱼维持生计。后来,我们渔民自己花钱把放在苏州的工具、户口弄出来,又回到无锡华庄沿湖开始捕捞生产生活”。
        当时,农(渔)民走互助合作化道路的态度各有不同,前后过程中亦有变化。据蠡园街道渔港社区的老捕捞渔民夏金度回忆,解放前后太湖一直有湖匪,一般小渔船因此不敢去湖里捕鱼,唯恐遭到湖匪的绑架和敲诈。当政府提出把渔民组织起来,建立互助合作组织时,渔民还是欢迎的,因为这样就不怕湖匪欺负了。据居住在河埒街道溪南社区的梁溪南苑的83岁老渔民袁金荣回忆,互助组把大家召集在一起劳动是没有意见的,因为不论是养鱼还是捕鱼,有时需要互相帮助的。土改后,当地有两家或三家渔民合养一只鱼池的,客观上需要互相配合共同饲养。还有的渔民分到鱼池后不会养鱼,或因为没有本钱购买精料养,怕养不好鱼而想把鱼池卖掉。例如邱巷上的汤士兴、汤杏泉等人就是因为没有本钱养鱼而把分给的鱼池卖掉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求成立互助组是顺理成章的,渔民组织起来后可以依靠集体的力量修塘补堤、改善生产条件。这对于绝大多数的贫雇渔民来说,打心底里是欢迎合作组织的。
        对于中农成分的农(渔)民来说,他们心里最不情愿,因为他们土改时没有分进也没有分出土地(鱼池),他们的土地(鱼池)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私产。特别是在互助组升为初级社时更是不太情愿,因为初级社要把私有的土地、鱼池交给集体拥有,仅以上缴的土地、鱼池作股参加收入分配,而且还只占收入分配的四成。旧时买1亩地要积攒多年甚至半辈子的资金才能做到。而贫雇农对于分得的土地收归集体无话可说,尽管对分给自己的私田(鱼池)心有不舍,但必竟是无偿获得的,加之憧憬着美好的社会主义前景、相信新社会必将胜于旧社会。所以,中农成分的农(渔)民与原来没有土地的贫雇农(渔)相比,在参加合作化组织上的态度要明显落后,具有鲜明的差别。比如,梁溪河北岸的沈林艺由于喜欢养鱼,又善于养鱼,当时养鱼亩产已达到628公斤,所以土改后不久即筹措了20两黄金,买进了10亩鱼池,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但他没想到合作化时将他家的土地、鱼池全部无偿收归集体所有,为此他不情愿而生了一场大病。
        对于广大农(渔)民来讲,互助合作运动使他们的劳动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各家各户日出而作、日落而歇、自由支配时间,辛苦归辛苦,但比较自在。据居住在荣巷街道荣巷社区的老渔民汤良甫回忆,建国初期,家里大人天不亮就摇船出去捞水草,东方发白就捞回来喂鱼。俗话说“早起三朝顶一工”。尤其是夏天,早起凉快时多干活,到中午可以多休息会儿。又据邱巷老渔民汤本度回忆,在农业合作化前,家人时常睡至半夜就起床,去察看鱼池情况有无变化。加入合作社后,一切都由干部操心,出工、收工时间统一,劳动都由队干部安排,渔民不需要半夜起床去察看池情了,只须听从安排就行。对这种集体化劳动方式,农(渔)民当时有一种轻松和新鲜的感觉,但积极性和责任心由此减弱了。
        除劳动方式发生变化外,合作化时期渔民收入分配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初级社阶段,按照入社时作价入股的土地、鱼池以及生产工具占股与劳动出勤数(一般土地股四成,劳动出勤六成)进行分配,存有“按资分配”的一定占比。到高级社阶段,取消土地、鱼池(财产)股,实行完全按劳动出勤情况进行分配,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成立初级社后,养殖渔民主要以出塘成鱼产量量分计酬分配。当时由于生产能力较弱,加之各社的养捕鱼产量参差不齐,多少斤鱼为1个工分和1个工分价格多少有不小的差别,但分配水平总体来说是很低的。据华庄街道农联社区的老渔民殷良度回忆说:“我1940年出生,一辈子捕鱼。1958年生产队选我当队长。当时家里有6口人,3只船(1只7—8吨的大船,2只2—2.5吨的小船)。小船在太湖里放渔钩,我专门装钩子,比别人要多钓鱼,通常一夜可钓50—60斤鱼。同时也放丝网捕鱼。后来我所在的蒋堂队与邻队黄巷队合并。按当时集体劳动分配要求,我们捕的鱼都要交给大队统一销售,后又交给无锡县渔业公司设立的水产收购站,渔民则交鱼记工。记得当时4—5斤鱼记1个工,到年底按工分核算分配。后来生产队叫我到岸上养鱼,在堂官河、荡口养鱼都很好。在养鱼期间,时有老鸦船来鱼塘偷捕鱼,只要被我抓住就与之打官司。”
        在推进成立农业合作化组织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完善农村的购销、信贷体系,逐步在各乡分别成立了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粮食供应站(店)等实体机构。供销社负责供应农村日用品和生产资料;信用社承担农村钱款的借贷等金融服务;粮站(店)负责收购农民余粮,并按城市居民标准供应渔民口粮。据《荣巷街道志》(荣巷街道志编纂委员会编著,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记载:1950年底荣巷地区成立农村供销社、粮站(店)。到1953年12月1日开始,粮食按计划收购和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国家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指缺粮的渔民等),按人按月按指标供应粮油。由此,渔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实行“定点凭证”按计划供应粮油。当时,渔民口粮供应标准是:成人每月25斤,小孩按年龄分别月供为7斤、9斤、13斤不等。这种口粮供应计划,对于成人多的渔民家庭是不够吃的,往往需要到市场上买些议价口粮作为补充。而对于子女年龄小的家庭还能马马虎虎过得去。
        对于郊区渔民来说,随着从初级社升为高级社,合作社组织结构规模有了很大扩大,也伴生了一些棘手问题。每个初级社一般拥有渔民30—40户,饲养100—150亩鱼池,个别多的也有200亩以上,平均每个劳动力承担1—1.5亩鱼池饲养。到了高级社,是由三四个初级社合并而来,有的合并多达十几个,使生产组织规模明显扩大。由于过分追求生产规模以及对生产要素、生产方式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不够,一些农渔混编生产队出现争劳力、争饲料等突出的矛盾问题,并一直拖延到1977年进行农渔分业管理才得以消除;由于农业耕种生产与养鱼生产比较效益不同,在农(渔)民收入分配上也存在差别;等等。
        总体来说,郊区养殖渔民与农民一样,是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去的。1956—1957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郊区街头巷尾、田间渔岗的男女老少,都在传唱着这样一首歌:“合作化的农村,一片新面貌,社会主义的根子,扎得牢又牢,农业纲要六十条,四面八方传开了……”正如这首歌所唱的那样,当年郊区农(渔)民对农业合作化美好前景是十分向往和期待的。

第三节 土改和合作化时期的捕捞渔业
        土改和合作化时期,太湖捕捞渔民大致经历了渔业民主改革、恢复发展渔业生产、成立水上乡政府、建立渔业合作社组织等几个重要阶段,与陆上养殖渔民和耕种农民相比,这一时期太湖捕捞渔民因特殊环境造成的生产生活方式显示出了许多别样的特点。比如1951年开展的土地改革因捕捞渔民在水上生产生活没有土地,因此而无缘;比如历史上太湖渔民虽有行政划分,但基本处于无政府状况,是完全的自由职业,然而新中国成立不久即成立了水上乡政府实施全面管理;又比如太湖捕捞渔民在合作化过程中,因其生产生活漂泊不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到高级社易地重组变化无常,等等。但透视这些特点变化,可以看出湖区生产秩序、合作化组织程度、渔民社会觉悟和生活条件等诸多方面都得到了明显改善和提高。
        一、打击湖匪实现水上治安根本好转
        新中国成立之初,太湖捕捞渔民面对渔船年久失修、太湖土匪横行、市场物价暴涨、渔业收益低微等诸多困难,过着生产凋零、生活艰难的日子。为此,江苏省委和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太湖剿匪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始集中打击太湖船匪恶霸、整顿太湖治安秩序。
        据蠡园街道渔港社区75岁(1942年生)的老渔民夏金度回忆说:“解放前,我家拥有一艘30吨的三桅杆船。约在1949年秋天,当时我只有8岁,亲眼看到船上来了七八个人,用枪指着我的父亲,命令他把船开到有大船渔民捕捞作业的湖面去。父亲心里知道碰到土匪了,只好按指令把船开往有大船捕捞作业的湖面。但父亲不愿带土匪去打劫渔民,就趁土匪不熟悉太湖捕鱼地点,故意绕弯子,避开有渔船的地方,结果转悠半天,船行驶到焦山附近,啥也没有抢到。父亲对他们说,在这里歇歇吧,谁知土匪又提出要去太湖平顶山。父亲知道平顶山一带有不少渔船户都是亲朋好友,就对土匪说:‘这船没有机器,去不了。’顿时一名土匪拔出枪就朝我父亲开枪,幸亏没有打中,但船上的瓶瓶罐罐全被他们打得粉碎。我母亲见状,连忙对土匪求饶说:‘你这位大哥,打死了船老大,这船就没法动了,你我都得饿死在湖里。’土匪一听这话才收起枪,说:‘赶快送我们回去。’这事过了没有几个月,在1950年春的一天,我家船上又来了4个带枪的男人。他们上船后即告知我父亲:‘我们是太湖剿匪指挥部领导下的武装工作队员,是来保护你们的,请你们放心。’经与我父亲协商后,他们在我家船上待了一个多星期,同吃同住,临走时还按每天两角钱伙食费付给我家。”
        据现年71岁(1947年出生)的板桥社区杨阿度老人回忆说:“那时我还小,听大人们说,我们小船渔民在内河捕捞为主,所以大股的湖匪一般碰不到,但有地痞流氓(主要是渔民)上船敲竹杠,要鱼要钱还是有的,渔民们称他们为‘水火帮’,一般不伤人,拿了钱物就走。”石塘社区87岁的老渔民沈狗度回忆说:“我们大队就有7—8个‘水火帮’的人,这些人平时游手好闲,没钱花了就纠集在一起商量搞哪条船,然后就行动。一般渔民见他们一帮人来,都明白他们的来意,只好乖乖交出鱼货或钱。‘水火帮’在湖西(无锡一带)不算多,苏州一带较多。‘水火帮’人员后来都被政府定性为‘坏分子’,接受斗批,监督劳动。”胡埭镇81岁(1937年出生)的老渔民周祥生回忆说:“1950年太湖剿匪时,我15岁,已有点懂事。当时太湖里有两股势力较大的土匪,分别是朱家班和王家班。朱家班头头是朱文孝,此人原是国民党侦缉队队长,所以他们有枪;另一股王家班,头头叫王大夫(音同),他有7个儿子,个个都是土匪。解放前夕,这两股土匪在太湖为争夺地盘,曾相约在苏州天主教堂决战,火拼中双方死亡共16人,其中王家班头头的5个儿子被打死,重要原因是朱家班武器占优。朱文孝有个小老婆会使双枪,浑号‘双枪阿四妹’。有一次一个叫王伯雪的夫妻俩人的渔船停在桥下过夜,朱家班土匪上前把他们叫醒,随即用石灰撒向他们脸上,使王伯雪夫妇双眼看不见,土匪上船把他们的钱物搜刮一空,扬长而去。朱文孝一帮土匪活动范围在今锡山区伯渎港、鸿声一带。1950年刚解放时,伯渎港驻有解放军特工队。一次朱文孝一帮土匪的船行驶至伯渎港,经过马塘桥被解放军下令停船搜查,朱文孝见状知道不妙,拔枪就向解放军战士开枪,解放军战士当即开枪还击,其子朱纪保当场被击毙,另一叫周俊琪(音同)的土匪也被击毙,朱文孝受伤侥幸逃脱。后来这两股土匪先后被太湖剿匪武装工作队清剿,有的判处死刑,有的判有期徒刑。朱文孝因杀人无数,血债累累,由人民政府召开公审大会后立即枪决。”

        在太湖剿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省、市、县各级公安部门都派出人员参与了剿匪工作。据《太湖渔业史》(江苏省渔管会主编,1986年出版,第59页)记载,“到1952年春,太湖剿匪部队在吴江庙港抓获了最后一股船匪,肃清了太湖武装土匪,稳定了太湖治安,渔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始趋于稳定”。
        到1953年上半年太湖剿匪结束后,无锡市人民政府在太湖渔民中进行“渔业民主改革”(简称“民改”)。江苏省委对太湖民改工作十分重视,专门派出“民改工作队”,奔赴沿湖各地,与当地政府一起共同做好太湖流域捕捞渔民的民主改革工作。这次民改,根据省里的统一布置,着重打击渔村封建势力,镇压罪大恶极的渔霸和反革命分子,并改造、管制、释放一批渔霸和反革命分子。据统计,这次太湖民改共镇压28名罪大恶极分子,其中恶霸1名、匪首26名、反革命分子1名。同时关押判刑132名,其中恶霸3名、土匪89名、反革命分子7名、特务7名、反动道首2名、其它27名;管制39名、监督生产26名。由此太湖流域治安秩序和社会秩序有了根本好转。与此同时,省委民改工作队还帮助渔民组织“运销组”推销水产,减少渔商对渔民的经济剥削,为渔民提高捕捞产量和收益创造条件。
        二、恢复改善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
        新中国成立初,太湖及内河捕捞渔民沿袭民国时期以船为家的单干形式,所不同的是这时期的渔民受到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帮助,生产生活水平得到好转。
        这里首先交待一下历史上与捕捞渔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纳税问题。据明代洪武年间卢熊撰写的《苏州府志》记载:明代崇祯年间(1628—1644),有地方官吏建议,“太湖渔船宜征税,岁可得千万”。幸而当时县令李实上奏:“太湖盗数,若征渔税,是激之变也。” “中宦惧,其事得寝。”到了清初期,新执政的顺治皇帝又恢复向太湖渔民收税,在清乾隆《太湖备考》一书中有记载:“太湖渔船大小不等,大概以船为家,父子相承,妻女同载,衣粗食恶,以水面作生涯,与陆地居民了无争竞,罛船向征渔税丁钱,一船准以一亩田之赋,一户完一人丁。”康熙二十年(1674),江南巡抚汤公斌以“渔船冒风波之险,而觅衣食煞为艰苦,援古泽梁无禁之意,奏免之”。因此,这时官府出台了渔民免税法律。然而,地方土豪恶霸、地痞流氓,“愍不畏法,巧立荡户,私征渔船租税,或锁其船,或夺其网”,加重了渔民的负担。为此,康熙二十五年(1687)闰四月,苏州府长州县正堂立了一块《永禁占踞官湖私收渔税碑》,以彰显官府保障渔民的利益。但仍禁而不绝,渔民受渔霸恶棍巧取豪夺,生活仍然贫困。所以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太湖及内河捕捞渔民尽管仍沿袭旧制不向政府纳税的惯例,但实际上地方官府以及军阀恶霸从未停止过对渔民的征缴。
        对此,本书编写组于2016年五六月期间,曾先后走访滨湖区胡埭镇87岁的周祥生、71岁的王福兴,太湖街道石塘社区87岁的沈狗度、71岁的汪阿根,雪浪街道板桥社区71岁的杨阿度,以及原无锡县(今锡山区)水产局86岁的专家吴全坤等一生从事太湖捕捞的老渔民,他们都说解放前后政府从来没向渔民征缴税款。周祥生、王福兴等老渔民回忆,当时渔民自由自在,想到哪里捕鱼就到哪里去捕,没人管,也不用交税。吴全坤专家回忆,那时太湖捕捞没有界限,不管是江苏水域或是浙江水域,随便去。当然浙江的渔民也可以到江苏水域来捕,也没有人说要交税,是真正的自由捕捞。沈狗度、汪阿根老渔民回忆,那时不用缴税,家里捕得少就收入少,但捕得多有时卖不掉,只好与附近农民换点咸菜吃吃。杨阿度老渔民回忆,他家世世代代捕鱼,因船小大多在内河捕捞,以放麦钓为主。解放后搞合作化之前仍是单干,自产自销。但那时国家经济困难,渔民收入可怜。如当时黄鳝每斤只卖到0.08—0.12元,最贵不过0.25元,句郎鱼(花 )每斤0.22—0.28元,卖完了再去捉,一天可捉几十斤,但也卖不到几个钱。
        经过民国时期的长期战乱的渔民,至新中国成立之初,生活仍然非常贫困,遇到天灾更是雪上加霜。据太湖街道石塘社区86岁的(1931年生)老渔民汪阿根回忆说: “1950年冬,我家渔船进湖捕捞被冻牢在湖面上无法行驶,几天后船上粮食就吃完了,眼看一家6口就要断粮。父亲即把最后的大约半斤不到的糯米烧成饭掐成团,揣在怀里,冒着刺骨的寒风和湖面冻冰随时可能踏陷的危险,下船从冰上走到岸边,赶到20里外的亲戚家借粮,结果又遇亲戚家没有米只有稻谷的难题。父亲只好把亲戚家剩下的40斤稻谷放在石臼里舂成米,然后再背着米返回船上。当他走到湖边时
天已黑暗,又无灯火,只得冒险在冰面上慢慢摸索前行,走了不少冤枉路才
回到船上,至船上时他已累得趴下了。”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当时太湖渔民
的生产生活是多么的艰苦。
        1950年,刚刚成立的无锡市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一方面拨出粮食借给渔民度过饥年。据《太湖渔业史》记载,1950年,政府就一次借给大船渔民粮食50000斤,帮助他们度过春荒;另一方面组织渔民开展生产自救,向急需修船、修网的渔民发放贷款。据《无锡郊区池塘养鱼发展史》(无锡郊区地方志办公室、水产畜牧局编著,1988年印刷,第26页)记载,1951年至1952年,政府共向捕捞渔民发放贷款8280万元(旧币1万元折今人民币1元)。
        当时郊区还有一些地方对小船渔民这一群体通过组织上岸生产的自救方式,帮助渔民提高生活水平。2010年11月,由古吴轩出版社出版的无锡原崇安区政协编写的《崇安史话》系列之一的《广益史话》一书中对此记有一例:“郊区向阳村居民委员会的裕旺村居民小组的前身是广益乡向阳村渔业队,村民大多数是渔民出身。早在1954年,由多地游散集中的200多户内河小船渔民,响应渔民协会号召,上岸生产自救。沈阿纪、周小弟、杨凤泉等人组织领导这批渔民,从四面环水的向阳村的一块芦苇地中开垦出300多亩种植田地,渔民吃住在自家船上,生活极为困难。1955年,渔民因不会种田,且洼田收成不好,为生计四处分散,剩下60户留在向阳村自力更生。1956年广益向阳村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这批渔民被编为渔业生产队。至1958年,渔民中仍有些人不习惯种田,又有部分流散到外地重操捕鱼生活,结果仅剩下20多户。”
        滨湖区地处太湖东北部,沿湖具有众多的大小湖湾,历史上一直是太湖捕捞渔民的锚泊地,其中较大的湖湾有:蠡园街道境内的大箕山、小箕山、石埠,马山街道境内的东泉、西钮、庙下、桃坞、耿湾、古竹,太湖街道境内的石塘湾、金城湾,雪浪街道境内的吴塘门、壬子港,华庄街道境内的典港、棣港、庙港、许仙港、马龙港、青石桥港、大溪港、小溪港以及内河的落霞桥等。这些湖湾既是捕捞渔民的避风港,也是上岸卖鱼或交换生活用品的基地。另外,作为太湖内湖的五里湖沿湖有不少入河水湾,也是内河小船渔民锚泊聚集处,如大渲、小渲、鸿桥、蠡桥、中桥、南桥、大桥等。这些小船渔民聚集并不固定,一般是家族内部或相互熟识、关系较好的渔民聚集,多时一二十条船,少时三五条船。平时他们散兵游勇式地外出捕鱼,隔一段时间即聚集到这些湖湾,修船、修网、购物或其它。这种历史相袭的锚泊习惯后来成了政府把渔民组织起来成立互助组的主要依据。
        随着打击湖匪水上治安根本好转、政府贷款借粮帮助渔民度过生产生活困难,太湖捕捞渔民生产积极性明显提高,据《太湖渔业史》有关统计,1953年太湖捕捞总产量达到1124.47万斤,比1952年的812.13万斤提高了312万多斤。与此同时,太湖捕捞渔民的生活状况也得到明显改善。他们除温饱基本得到解决外,还在子女上学和医疗就诊方面有了改善。
        历史上捕捞渔民子女上学是一个难题,这是渔民终年漂泊不定的职业性质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少数有能力的渔民把子女送到附近港口学校去读书,绝大多数也只能读到一二年级就辍学不上了。更多的渔民子女从未进过校门。据胡埭镇71岁的老渔民王福兴回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他读3年书,就换了5所小学,其中盘湖湾小学1年、马山檀溪小学3个月、闾江小学3个月、杨湾小学3个月、最后是华藏小学。像王福兴这样能上岸读书,除了父母和小孩有读书意愿外,主要就是因为他们是小渔船,大都在沿湖一带从事捕捞,每至夜晚都要靠岸边码头过夜,为每天接送小孩上学提供了一定的可能和便利。即使如此,由于受天气、水流以及渔汛等因素的影响,他们不可能每天在固定的岸边码头过夜,由此给小孩选校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这就更不要说太湖的大渔船了,由于受湖边吃水浅影响,过夜大多锚泊在湖湾中间,让小孩上岸读书就更困难了。那时,通常是十几条大船的船主联合聘用一位塾师在船上教学,一年一个学期,学生多有十多人,塾师和学生的生活按一月一轮的做法由学生家长轮流负责,每月底轮到谁家,塾师和学生就一同搬到谁家的船上教书学习。一年学期结束后,大船主们再商聘请塾师事宜。这种办学方式一直沿袭到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解决渔民子女读书问题,沿湖各地政府及学校都采取上门动员、减免学费、安排住宿等措施,吸引更多渔民子女到学校读书。据《太湖渔业史》记载,1954年上半年,全太湖渔民子女学生数仅为34人,到下半年即增加到143人。尽管到1955年下半年减少到119人,但1956年下半年又增加到211人。至1957年下半年又减至150人,不久即逐步稳步增加。这除说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船渔民子女读书仍困难重重外,同时也反映了渔民子女入校读书的人数虽有波动但仍是在不断增加的。

        在医疗就诊上,捕捞渔民也取得了明显进步。旧时,捕捞渔民看病只能靠龟卜跳神、求神拜佛、许愿驱鬼等迷信方式去治疗。此外,就是少数渔民会一点中医疗法,如拔火罐、推拿、按摩、疗伤、止血等,应付头疼脑热等常见病。但遇到大病就毫无办法了,可以说渔民没有医疗保障可言。这种状况到了1954年得到改变。当年,震泽县卫生局组织了3个水上医疗队(1个渔民区派遣1个医疗小分队,通常每个医疗小分队配备5—6人),深入太湖湖东、湖中、湖西3个渔民区中进行巡诊医疗,重点任务是摸清和治疗渔民中的血吸虫病患者,特别针对湖东区、湖西区小船渔民中血吸虫病比较普遍的突出疫情开展治疗。通过这次巡诊化验,共查出血吸虫病患者773名,其中20%是晚期患者。对此,政府采取扎实措施,分批组织治疗,到1956年共治疗511人,使该病情得到根治和控制。后经过不懈努力,到70年代基本消除了因渔民常年与水打交道而长期多发的血吸虫病。同时,随着政府对渔民卫生教育和巡诊的加强以及渔民的求医问药的意识增强,在其他疾病的防治上也取得了明显进步。
        三、普选产生水上乡人民政府
        1953年春,根据新中国政体建设进度要求,由太湖工委太湖办事处组织太湖渔民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信仰、财产状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开天辟地以来,在太湖渔民中实行的第一次普选。
        这次普选,按渔民人口比例划分若干选区选出乡级人民代表,尔后由其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和委员。为了搞好这次选举,太湖工委、太湖办事处在渔民中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发动,会同各区派出人员深入渔民船上介绍选举意义、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等相关内容,尽可能让渔民知晓这次选举的意义和做法。针对渔民水上流动生产生活特点,除设立固定投票点外,在各选区都设立了流动选举票箱,方便渔民投票。当时,渔民对选举既感到从未有过的权利而自豪,又以十分朴素的感情积极参加各项选举工作,因而选举十分顺利。至当年6月,即在太湖划分的三、四、五、六、七共5个水上区,选举产生了15个水上乡人民政府,其中从无锡捕捞渔民中即选出6名代表。在此基础上,郊区还成立了郊区渔民协会。从此,太湖捕捞渔民第一次产生了由渔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政权机构,真正实现了自己管理自己,当了社会的主人。
        四、全面筹建渔民合作化组织
        从1953年开始,太湖捕捞渔民合作化运动正式拉开帷幕。在这之前,渔民们在自愿结合基础上成立了形式多样的互助组,在捕捞作业时互相帮助。当时,这些互助组,主要有大组、小组之分和临时组、常年组之分。大组有10多条船,小组有5至6条船组成;临时组即是季节性临时组成,常年组即是常年组成不变。
        汪阿根(时年86岁)原是太湖震泽县南溪乡捕捞渔民,后来在太湖街道石塘社区上岸落户。1953年曾担任过渔民中的互助组组长。据他回忆,当时大约7—8条渔船结为互助组,每船载重2吨左右,多是小型渔船。当渔汛来时,大家互相帮忙捕鱼,也不计什么报酬,谁捕到的鱼就归谁,这叫临时互助组。另一种形式叫常年互助组,是更高一级的互助组。如湖中区湖中乡的蒋火根互助组,共有16户、139人、40个劳力、10多条船组成,他们进湖捕鱼通常是一起出去、一起归来,捕到的鱼放在一起,集中上市销售。船主们都心中有数,之间也不斤斤计较,最后由组长拍板分钱。
        华庄街道农联社区老渔民冯纪兴(1943年出生)在回忆当年太湖渔民成立互助组时说:“1950年下半年,由我父辈兄弟5家5条船加上其他渔民4条船共9条船组成互助组,这算无锡县渔民成立最早的两家互助组之一,另外一家在荡口。我家所在的互助组平时安排7条船出去捕鱼生产,另外2条船留在湖边烧饭、住宿使用。大家结为互助组后,心齐干劲大,捕鱼产量也不错,当年收入就蛮好。1952年,乡领导就把在石塘河的互助组与荡口的互助组合并,取名建湖社。1953年,又把在五里湖边的几条敲鳑鲏鱼船并入,取名叫联合社,在五里湖用竹篱子围网养鱼,直到1957年为止。”据蠡园街道渔港社区的夏金度回忆,1953年他家参加互助组,当时叫太湖乡湖胜大队第八互助组。
        到1953年,太湖捕捞渔民中初步建立起了各式各样的互助组生产形式。能够在历史上一直以船单干的渔民中成立互助组,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渔民在太湖捕捞生产时,仅靠一船之力往往力不从心,很难开展放网、收网作业,加之渔民一直以血缘、地域为纽带形成了帮会形式,有客观的内在需求,一定意义上是渔民自发行为。二是为了响应中央号召,把渔民组织起来,当时太湖流域的湖东区、湖中区、湖西区积极引导,分别在各区培育树立互助组典型,以带动面上的筹组建设。

        从1953年下半年起,太湖渔民在互助组基础上,又开始组建渔业生产合作社组织。太湖捕捞渔民经过民主改革(由于渔民没有土地因而没有进行土改)和参加互助组,生产生活得到恢复发展,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更加了解和信赖。因而,当政府号召大家参加渔业生产初级合作社时,没有发生什么抵触情绪,都能积极参加。据太湖街道石塘社区86岁的老渔民汪阿根回忆,当时渔民的船和网都折价入股,开始改变渔民单船独户的生产方式,捕鱼地点、派几条船、用什么网等等捕鱼生产,都由合作社分配任务,当时叫“派工”。鱼捕回来后,一般不分鱼的品种大小,按船统称重量,按每100斤鱼记10个工分计酬。同时,据已81岁高龄的雪浪街道贡湖社区老渔民虞根祥回忆,当时渔民都不识字,记工员拿个小本子,由渔民抬着自己打回的鱼排队称重。记分员按每100斤鱼记10分工的标准,在小本子上划一道杠就算记上了。这种记法,只有记分员自己清楚。板桥社区的老渔民杨福兴当年担任社长,他在接受采访时回忆说:“当天记工结束后,记工员叫我签字,我是不识字的,所以把自己的私章挂在腰带上,到时解下来盖个章就算完事。”渔民们对此很相信,也不去自己备份记录以便年终核对复账。据雪浪街道板桥社区71岁(1946年生)的老渔民杨阿度回忆,1954年初级社的时候,干部是按每100斤鱼记9分工的标准登记,比渔民少1个工分,这反映了当时干部对自身的要求还是严的。当时他家所在的初级社年终分配决算,1个工分值4毛多钱。渔民口粮标准则按城镇居民标准定量供应,成人每人每月25斤,小孩按年龄大小分别为7、9、13、19斤不等。当年初级社年终分配时,除了按劳(产量)分配外,还将各家入社的船、网等大型生产资料折价作股进行分红,分红比例通常是船三劳七或船四劳六。这种把渔民生产资料纳入个人分配的做法是渔民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一步。1956年2月,江苏省委农工部召开了“渔业互助合作运动座谈会”,提出一年完成渔业合作化工作目标,太湖捕捞渔民建立渔业生产高级合作社的步伐由此加快。至年底,中央《农业发展纲要》(俗称“四十条”)颁布,进一步掀起了建设渔业生产高级合作社的高潮。仅用1个半月时间,到1957年3月,就使太湖流域90%的渔民从互助组、初级社进入了高级社。当时1个高级社是由2至3个初级社合并而成,江苏太湖流域共成立了16个高级社。由于高级社是比初级社更具有公有制的性质,因而渔民拥有的渔船、网具都被折价归集体,取消了初级社的生产资料分红,一律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1956年,郊区太湖捕捞渔民隶属于1954年建立的湖西区,下辖美湖、竺溪、渲塘、闾江4个渔业乡,管辖无锡宜兴、武进等西太湖一带的渔船,建有新光、湖光、宪光、光明、光明一社、同心、跃进等7个高级合作社。湖西区区政府开始设在无锡郊区大渲,后搬至郊区张巷(两地相距3公里左右,都濒临太湖)。
        1957年,按照江苏省撤区建乡的要求,整个湖西区成立美湖乡(乡长沈锡良)、渲塘乡(乡长李和尚)、闾江乡(乡长许和林)、竺溪乡(乡长沈祥林)4个乡机构组织,实施对原湖西区渔民的管辖领导。
        与此同时,郊区境内的844户内河捕捞小船渔民,也分别建立了解放、天打、北新、锡光、大宝等5个渔业高级社。至此,包括郊区在内的无锡地区的捕捞渔民全部加入了高级合作社,成了生产与分配全部由合作社统领的集体社员。

        从1953到1957年的短短5年间,捕捞渔民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经历了三次变革:互助组时,船网生产资料仍然私有,合伙生产,各捕各的,也有合伙捕捉后再平分的;初级社时,船网渔具等重要生产资料折价入股,由社统一使用、统一管理、按比例分红,劳力分配比例则高于船网折价的资金分配,这是突破私有制迈向公有制的一种过渡模式;高级社时,船网等重要生产资料折价归社所有,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生产资料一律不参与分配,社员出工按男劳力每天10分、8分、6分计酬,女劳力每天按6分、5分、4分计酬,在社年终决算分配时兑现。

        当时的提法是,高级社是为了进一步解放渔业生产力,比初级社有更大的优越性。其好处:一是集体可增加生产,个人增加收入;二是交流经验,提高技术;三是抵御自然灾害,可以相互合作;四是增加集体积累,添置生产工具;五是统一经营,克服浪费;六是按劳取酬,共同富裕。对此,当时渔民们都是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参加了高级社,都以入社为荣。在渔民入社短则一年、多则两年后,全国上下掀起了“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热潮,包括捕捞渔民在内的郊区农(渔)民又似乎一夜之间被推上了“通往共产主义的金桥” — —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