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反映滨湖区各个时期各方面的历史面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进一步丰富馆藏,适应社会各方面对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滨湖区档案馆档案资料征集范围及方式。谨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广泛征集记述和反映滨湖历史的各种档案资料,现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有关本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宗教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历代编修的反映本区历史面貌的区志、乡镇志、专业志、年鉴、记事年表、大事记、地图等。
(三)建国前的各种契据、票据、证券、纸币。如房地契、抵押契、卖身契和借据当票等。
(四)有关本区范围内的各种革命斗争史、组织史、乡(镇)村史、企业厂矿史、校史、名特优产品发展史和各种专业史。
(五)反映本区地方特色的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绘画、民间工艺品等有关作品的手稿、图像、音像等。
(六)反映本区民情风俗的民间传说、民歌民谣、风俗和称谓习惯以及乡规民约、奇闻轶事等。
(七)反映本区名胜古迹的古建筑、古遗址、寺庙、游览胜地以及城镇变迁的照片、图片、文字材料等。
(八)有关本区天文地理、自然资源、地质勘探以及历史上发生过的重大案件、自然灾害的原始记录、手稿、文字和数据材料、图纸、照片、音像材料等。
(九)在外地工作(原籍在本区)或在本区工作的知名人士,典型人物的书信、手稿、日记、笔记、著作、诗文、字画、传记、照片及家谱、族谱、宗谱等。
(十)本区组织机构或人员荣获省级以上表彰、命名的奖品(锦旗、奖状、奖牌、奖杯等)。
(十一)省以上领导来本区调查、考察、访问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来区活动中形成的照片、题词、讲话稿、录音带、录像带等。
(十二)本区领导和本区籍人士出国考察,接待外宾、著名人士的照片、录音、录像和文字材料等。
(十三)本区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十四)反映本区历史风貌和现实发展的各类公开出版物和内部刊物,各级档案室利用档案进行编研的编研成果,如大事记、文件汇编及其它特色编研材料等。
(十五)其它反映本区情况的各种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为保护国家、集体和档案资料持有人的各方利益,采用以下征集方式:一是依法进馆;二是无偿捐献;三是接受捐赠,予以适当奖励;四是暂借复制;五是寄存在区档案馆;六是按价收购。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档案资料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进行依法进馆,对属于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征集接受方式由物主提出意见,协商确定,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方式办理。
凡持有上述内容档案资料或知晓线索的单位和个人,请与我区档案局(馆)联系。
联系电话:
0510-85572975
0510-85572972